在製錶業中,標示地理位置為「瑞士」和「瑞士製造」為全球公認的參照標準。這亦是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在世界各地不遺餘力捍衛「瑞士」和「瑞士製造」的原因。我們不僅要採取行動防止誤用這兩個標記,亦要阻止載有「瑞士」標記的商標申請註冊,而事實證明,此事困難重重。
就此而言,我們應緊記瑞士腕錶業的兩大市場──香港和美國──用以釐定腕錶原產地的標準與瑞士標準相比較為寬鬆。在上述兩地,釐定腕錶原產國的是機芯的原產國。
然而,在這些地區都可以註冊一個地理標記作為證明商標。持有人本身並不使用此標記,但在遵守規管此標記的規則下,可向他人提供此標記。按此使用權推論,在誤用的情況下,持有人可提出證明商標所產生權利的主張。
為此目的,以及確保更有效保護「瑞士」及「瑞士製造」標記,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自2006年起持有香港「瑞士」商標,以及美國「瑞士」及「瑞士製造」商標。
因此,擬在這兩個市場於腕錶上使用這些標記的話,必須遵守規管有關證明商標的使用的規則,即在規管於腕錶使用「瑞士」之名的法例中概括明示的規定。如有侵權情況,即會採取法律行動。